105年08月13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
105年09月08日經府社團字第1050927868號函核備
106年07月01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變更
108年01月18日經本會第2屆第2次會員大會變更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臺南市雙語國際教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在雙語教學的平台上,進行「本土化」與「國際化」交流的實驗教育,並積極協助
轉型至更佳的雙語暨國際實驗教育平台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宣導、分享、推廣及發展雙語暨國際教育之教學理念。
二、協助推動雙語暨國際實驗教育事宜。
三、成立並規劃雙語暨國際實驗教育有關學生學習、師資培訓課程與教材設計,以及場地
活動之方案。
第二章 會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:
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、居住,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,
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本會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
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但應於一個月前預
告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欠繳會費一次,經書面催繳一次仍不履行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予以停權處分,不
得參加各種會議、當選為理事、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